
12月21日晚,有消息称,一男子在川西的田海子冰川徒步时发生疑似高反,最终身亡。22日,该社群的一名领队讲述称,遇难男子是一名23岁的硕士研究生涨停吧,于上周五报名参团,支付了248元重庆——康定往返的包车费,商定其余费用AA制。此次活动,团队配备了两名领队。21日中午11点左右,团队成员到达田海子冰川附近,该男子还未到达冰川区域,因返程时间临近,领队询问他是否继续前进,该男子主动表示下撤。返程途中,起初该男子状态正常,与同行者有说有笑、边走边聊。来到乱石滩上,前述领队察觉其未跟上队伍,转身发现他已坐在地上。意识到情况异常后,这名领队迅速上前查看。此时,该男子已陷入休克状态,同行者立即为他供氧并展开急救。经掐人中、输氧等处理后,男子短暂苏醒,其间意识模糊,自述心口疼痛。这名领队还澄清,该男子为大学登山队成员,此前曾多次攀登海拔5000米左右的雪山,且做过兼职领队,并非网传的户外小白。“事故原因可能为心源性猝死或心梗。”该领队还表示,这名男子突然离世,可能与高反无关。
当地体育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,(男子徒步)这个事情没有办证,没有正规领队,没有在当地报备,“11月开始,康定市贡嘎山附近就全面封山了。”对此,上述领队表示,他们从外地过去,并不知道是封山期,他们进去时没有人阻拦,“而且不止我们一队人,外面有十几辆大巴车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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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此,山东颐衡(济南)律师事务所张雪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:
首先,建议家属尽快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进行尸检,以确定死亡原因。
其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[自甘风险原则]: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若该男子确实系一名具有高海拔登山经验的成年人,其对自身健康状况和活动风险应有基本判断。其主动下撤的行为表明其意识到了风险。但其在明知封山期仍参与活动的行为,本身存在一定过错。根据自甘风险原则,其自身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涨停吧,但该责任不能完全免除组织者的义务。
第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[安全保障义务]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本案中的户外社群作为活动的组织者,其行为存在以下明显过错:
1、违规组织活动:在政府已发布封山公告、禁止开展户外活动的期间组织徒步,属于明显违规行为。
2、未履行报备义务:未在当地办理登山、徒步相关许可和报备手续,活动处于“非法”状态。
3、未尽安全告知义务:作为专业户外组织,应明知封山期及高海拔地区的特殊风险,但未有效阻止参与者进入或采取充分的风险告知措施。
4、未尽审慎选择义务:明知活动风险高,却未严格筛选参与者或采取与风险匹配的保障措施。
综上,组织者因其过错行为,极有可能需对参与者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最后,当地管理部门称已发布封山公告,履行了告知义务。但如领队所述“没有人阻拦”,则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涨停吧,也有可能承担一小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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